商標的侵權方式指哪些?
一、商標的侵權方式指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在因為商標侵權引發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之間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不願意協商者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作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此時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糾紛。根據規定,在依法受理了商標侵權案件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經過調查取證、對事實作出認定的前提之下,要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制止,同時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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