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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資訊公開的作用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法制、民主、自由的社會,相關的政府治理社會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政府資訊在一定原則上也要進行公開處理,維護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下面小編就滄州市資訊公開的作用有哪些,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滄州市資訊公開的作用有哪些

政府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相當於是我們的上級,只有政府把他的資訊想人民群眾公開,這樣才能讓監督作用在人民群眾中更好的得到發揮。也正因為如此,政府才能讓人民群眾更加信賴。

一、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提到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

二、政府資訊可以分為兩類——公共資訊與個體資訊。

所謂公共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的,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資訊。《條例》第10、11、12條所列舉的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除個別專案外,都屬於公共資訊。對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共資訊原則上都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祕密;另一類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所謂個體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資訊、企業資訊,這類資訊首先是個人的、企業的資訊,這是第一性的,然後才是政府資訊,這是第二性的。因這類個體資訊往往屬於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因此,行政機關對這類資訊應該“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個體資訊原則上不予公開,其公開的例外情形也是兩類:一類是經權利人同意後,依申請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徵詢權利人意見過程中,權利人逾期不予答覆,是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筆者認為,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以不公開為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一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權衡的結果是公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不公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

關於個體資訊,這裡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資訊範疇。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一種是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祕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夥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第二種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資訊也是以公開為原則的,而且應當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

第三種是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資訊,應當屬於政府資訊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為原則,涉及個體資訊則以不公開為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都具有較大的作用。我國對這類資訊的公開實施公平、公證、公開的原則。對我國的政府和相關個人的處罰資訊進行相應的公開,以便我國的公民對政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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