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強拆合法嗎?
一、強拆合法嗎?
依照法定程式強制拆遷合法。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誰有權利強拆房屋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強拆主體有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在都市計畫區內的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不在都市計畫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強拆。
其實我國《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強制拆遷都有嚴格的程式和實體規定,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把這些規定進歸納整理告訴公眾,以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抵制違法強拆。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綜上所述,強拆、強徵的適用範圍是十分有限。行政強徵在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中仍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已經命令禁止。房屋拆遷過程中程式複雜,相關法律規範眾多,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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