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拆遷相關的問題解答
也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問題。本文整理了房屋徵收拆遷相關的問題解答,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1、什麼是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和房屋使用人?
答:(一)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佔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2、與補償費用有關違法行為的有什麼法律責任?
答: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3、採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違法搬遷有什麼法律責任?
答: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補償結果如何進行公開?
答: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佈。(雷敬祺律師收集整理)
區(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5、被徵收人如何進行搬遷?
答: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雷敬祺律師收集整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6、徵收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答: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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