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定居時,拆遷安置怎麼補償?
甲一家原先居住在上海,擁有一套公房,每月由他父親繳納房租,之後家庭成員陸續在外定居,其父親、姐姐均在美國,他自己在澳門,這套公房就由他的妹妹和妹夫居住,公房的承租人名字也由他的父親改為他妹妹,後來妹妹也去了美國,房屋委託妹夫看管,但妹夫已經與其妹妹離婚,妹妹又與家裡失去了聯絡。現在,這間房屋正面臨市政動遷,他想這套公房原先是他父親承租的,能否將承租人名字重新改為他的父親,便於享受到動遷安置政策。
按照現在的拆遷條例、公房租賃相關法律規定及有關行政解釋,房屋拆遷是按照“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並且是由產權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因此,就甲所述的情況,他妹妹作為目前這套公房的租賃戶主,有權與動遷部門簽定補償安置協議。
鑑於甲家成員已經定居在外,戶口已遷離本市,同時又繼續向房屋管理部門繳納房租,根據有關規定和解釋,這可看作他們的租賃使用權仍然存在。由於該房屋將動遷,該權利隨之轉化為補償安置的款項,該款項最終應該向戶主(即他的妹妹)提出。因為與動遷部門簽定補償安置協議的是他妹妹,她應該向該房屋的其他權利人分配相關款項。
因甲的妹妹已與家人失去了聯絡,他想直接把戶名重新更改為他父親,要滿足這個要求比較困難,因為改變租賃戶名,房屋管理部門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審查義務,估計他妹妹該戶名在形式上是沒有瑕疵的。
根據甲家現實情況,目前可行的辦法是,甲父親回國定居,按照有關戶籍政策,其戶口可回到原來的居住地。這樣,甲的父親可名正言順地重新成為這套公房的租賃戶主,並有權與動遷部門簽定補償安置協議,享受到有關動遷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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