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細則
近幾年,房屋拆遷已經是一件在生活中影響越來越深遠的事情。當然,很多人關心房屋拆遷的原因中最重要的應該也包括貨幣補償,當然對於南京的房屋拆遷來說同樣重要。那麼,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細則有哪些就變得十分重要。
一、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細則
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徵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南京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執行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範圍內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係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徵地房屋拆遷,並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徵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並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原則上由各區政府在本轄區內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區建設的,必須報市政府批准。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適時制定並公佈。具體拆遷安置房專案供應的基準價格,由專案所在區政府在前款公佈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出前款公佈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的,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後報市政府審定。具體拆遷專案實施前,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專案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八條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細則
1、南京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為主。徵地住宅拆遷原則上貨幣補償拆遷安置房價格由物價部門制定按照《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五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即一種發放拆遷補償款,另一種還被拆遷人以房屋。實施細則中明確表示,非住宅房屋拆遷全部實行貨幣補償。而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也有例外,對於徵地中未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且被拆遷人還可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拆遷安置房供應的個別拆遷,可以實行統拆統建,前提是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拆遷後,被拆遷戶最關心的就是拿到手的錢夠不夠再買一套房子,因此拆遷安置房的價格備受關注。拆遷安置房屬經適房範疇,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建設,其供應物件為本市徵地住宅房屋被拆遷人。
2、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徵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 22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
3、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徵收補償款低於供應該專案最小戶型徵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專案的最小戶型徵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4、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徵(用) 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
5、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8%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8% 的裝置拆除 、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 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6、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裝置拆除 、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 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綜上所述,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細則對於很多與之有關的朋友是十分重要且必要了解的。為了最好的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南京市民一定要詳細、準確的瞭解以上知識,這對於維護自身權益是十分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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