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明確規定徵地拆遷的主體是誰嗎?
一、國家有明確規定徵地拆遷的主體是誰嗎?
國家有明確規定徵地拆遷的主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徵收土地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造成拆遷協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2、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3、簽訂的手段違法
可見,除了國家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組織絕對沒有權力私自組織所謂的徵地拆遷工作。畢竟在決定徵地之前要辦理的這些徵地手續也非常的繁瑣,每一項手續都要經過上級有關主管單位的批准才行,而且大多數的徵地拆遷工作都是為了發展社會公益專案。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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