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這些程式,作出的《責令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本身就違法
“違法建築”一詞從正式規定在《城鄉規劃法》中以來,就不斷的出現在大眾視野裡,大大小小的拆除違建的新聞層出不窮,每次出現“違建”新聞,總能引起網友的熱議,但晏清律師發現,正所謂“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真正明白“什麼是違建、違建的認定和拆除程式是怎樣的”的網友寥寥無幾,今天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述。
吳女士在北京市的郊區某村建有房屋,2018年當地鎮政府執行上級整治違建的相關規定,向吳女士下達了《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大致內容是:“吳某:你處位於某村委會北側的建築物(具體的位置見所附衛星圖斑),因無相關規劃、建設手續,屬於違法建設。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鎮政府將於2018年10月31日組織對該處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特此通知。”這也是《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常見格式,有的地方可能會將“因無相關規劃、建設手續”改為“因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這樣的決定書乍看之下沒什麼問題,但通過律師仔細分析,卻發現存在違法之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的規定,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拆除通知顯然屬於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瞭解了這些後,我們再回頭看鎮政府的《責令拆除決定書》,一未對吳女士的房屋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未弄清房屋的位置、面積、和建造時間,二未向吳女士及其他成年家屬進行詢問,三未告知吳女士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既沒有事實依據又程式違法,這樣的決定書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不要慌,記住上述的法條,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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