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遲遲不交房,拆遷戶可要求貨幣補償按當前房價給
正在閱讀本文的你可能是剛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同意了補償還建房的這一條,也有可能是已經簽過協議好幾年了,依然在租著房子,期待著早點搬進徵收方給咱修的安置房。
是的,很多地方拆遷,徵收方為了更方便的安置拆遷戶,告訴大家會在周圍選一塊地,修上一個安置小區,把所有選房的拆遷戶都安置在這裡面,大家以後還能做鄰居。拆遷戶尋思著,大不了等幾年,到時候房子也修好了,一塊住進去,和以前老鄰居還能一塊跳跳廣場舞,倒也自在,很快便籤了協議。
要是真像當時承諾的一樣倒還好,可問題就是現在很多拆遷方並不按照協議約定的一樣,過渡費拿了一年又一年,安置房卻依然不見蹤影。
即明拆遷律師最近就接到了一個拆遷安置協議違約的諮詢,定好的還房時間早就過了,可安置房還沒建好。
拆遷五年,三年還建安置房的約定還未兌現,而周邊房價又漲了
接到湖北李先生的求助電話時已經是他們村拆遷協議簽完的第五年了,當時周圍房價還只有3000一平方的李家村,現在已經變成了周圍有名的商業區,房價都已經漲到8000一平了。約定的三年交房,可這都五年了,拆遷指揮部也早就解散了。今年的過渡費又打到了12月份,看樣子今年又交不了房了。
問起原因,就說專案沒批下來,安置房暫時建不了。李先生幾經維權無門,最終還是找上了即明拆遷律師。下面我們以這位當事人為例,給大家科普講解下拆遷安置房的這些問題。
徵收方擅自變更協議約定是不合理的行為
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非經法定事由並法定程式不可隨意變更,這是《行政法》對行政機關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的描述。本案中,拆遷方以行政機關的身份和拆遷戶簽訂了補償行政,即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此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信力,代表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咱們老百姓有理由相信,除非發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力,是可以獲得履行的。
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違約後當事人可以依法起訴維權
自然人和行政機關之間因為公共利益而簽訂的合同屬於行政合同,既有行政法上強制的一方面,也有民法上意思自治的一方面。通俗點說就是拆遷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雖然不是每一個拆遷戶都想拆遷,但是徵收畢竟是國家強制行政,拆遷協議本身就具有了強制性。
但拆遷協議實質上也是合同性質,是在雙方對補償內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簽訂的,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說好的三年交房,這都五年了,李先生完全可以拿著拆遷協議起訴拆遷方履行。
拆遷安置未得到履行,被徵收人可要求按當前房價進行貨幣補償
起訴誰呢?拆遷指揮部都解散了。遇到這種情況,拆遷戶往往病急亂投醫,不知道具體向哪個部門起訴。其實,拆遷指揮部可能解散了,但是承繼他權利義務的部門肯定是永遠都有的。
在拆遷中,一般是由縣級以上政府承繼指揮部的權利義務,所以起訴對向如果不存在的話,最好諮詢專業律師。
起訴時,對方要是咬著安置房還沒修好等理由,我們可以主張換成貨幣補償。由於幾年之間經濟發展,房價往往有了個天翻地覆的變化,再按照拆遷時的價格來補償的話當然是不公平的。依據拆遷的基本原則,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我們可以主張按照現在的房價換成貨幣補償。
聽到這些解釋的李先生總算鬆了一口氣,維權思路一下子清晰了起來……
拆遷中遭受侵權,不要慌張,先諮詢專業律師,再決定怎麼維權,能少走不少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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