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發生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
經濟糾紛可以找下列部門解決:
1、如果雙方能夠友好協商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簽訂調解協議等。
2、如果雙方有簽訂合同並且合同中有約定仲裁的,那雙方產生經濟糾紛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相較法庭訴訟速度更快,程式更簡便;更經濟。
3、雙方不願意協商,也沒有約定過仲裁的,遇到經濟糾紛也可以直接進行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的進行審理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
這是經濟訴訟的首要程式,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所訴訟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只有具備了以上這幾個條件才會被法院受理。
2、審理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將起訴狀的副本傳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的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並組成合議庭並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
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徵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後的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准後延長。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三、經濟糾紛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稜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物件和範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至於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糾紛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相較訴訟速度快、程式簡便、經濟、但是仲裁屬於民間機構,國家不能保證對方一定可以按照結果來執行,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於當事人。上文中主要對發生經濟糾紛找哪個部門作出了介紹。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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