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設施賠償需要給嗎?
一、行政徵收設施賠償需要給嗎?
行政徵收設施賠償是需要的;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徵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稅是國家稅收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依法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費即各種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者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代價。作為一種公益服務。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無償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對人獲得多於一般的行政相對人的公益服務,則應支付一定費用。
二、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效果:行政徵收的結果是將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收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是否有償:行政徵收一般是無償、強制性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行政徵用應當給予相對人適當比例的補償。
3.行為性質:行政徵收一般是特定國家利益需要,但行政徵用具有一定的應急性,針對突發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危機情況,這種情形下就可能發生行政徵用。
4.內容:行政徵收一般包括稅費徵收和財產徵收,如個人所得稅、排汙費、港口建設費、公路養路費等;行政徵用針對財產使用權或勞務。
二、行政徵收的特點有哪些?
(1)徵收物件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徵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徵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徵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徵收和徵用相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並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於徵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徵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後還要歸還),徵用大多適用於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徵收公民的設施就一定要先確定徵收的金額,只有協商好才能徵收成功,可以徵收物也可以徵收一定的數額,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徵收成功,如果對賠償有任何的異議,那麼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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