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改造拆遷糾紛不簽字怎麼辦?
一、棚戶改造拆遷糾紛不簽字怎麼辦
棚戶區改造時被拆遷人拒不簽字的,徵收部門可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逾期不執行徵收補償決定,又不復議或者起訴的,徵收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需要什麼材料
(1)徵收決定及公告;
(2)被徵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
(3)選擇評估機構、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
(4)不少於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
(5)根據徵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徵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並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送達回執;
(6)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
(7)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麵積;
(8)依法地方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棚戶改造時對拆遷方一定要與被拆遷方協商好,只要拆遷的流程合法,補償也到位,不管被拆遷方籤不簽字都是可以實施拆遷的行為,如果拆遷方對拆遷不服的,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如果理由不充分,證據不齊全,對於執法人員也會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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