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起訴,卻被裁定駁回?
董氏兄弟倆分別擁有一棟房屋,前後相鄰,後遇拆遷,在雙方均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兄弟倆的房屋,一棟被強制拆除,另一棟因強拆行為導致部分損毀,大董向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結果收到的卻是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2018年4月20日,當地縣政府釋出了《棚戶區改造專案區域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董氏兄弟的房屋均位於徵收範圍內。
2019年4月27日,在雙方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縣政府組織強制拆除了後院小董的房屋,拆除後院房屋時還對前院大董的房屋造成部分損毀。
2019年9月17日,大董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2月3日,法院作出了兩份裁定書,駁回了大董的起訴。理由是:“本案原告所訴的是政府行政強拆行為,被告承認在拆除董家後院的房屋時,對其前院房屋二樓的一間房頂造成損毀,但並未達到強制拆除的程度。原告對其房屋的損毀賠償請求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在律師的指導下大董沒有就此裁定提起上訴,而是另行就此事提起訴訟,並在起訴狀中把被訴行政行為的稱謂由“強拆”變為了“損毀”,在拆除範圍上由董家前後院兩棟房屋變為董家前院西側。
縣政府認為,大董房屋部分損壞是由於其委託的建築公司拆除人員過失行為所致,依法應認定為民事侵權,上訴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非行政糾紛。且大董此次起訴已經構成重複起訴,不應受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此前的案件中,大董訴請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該生效裁定認定與大董有利害關係的董家前院房屋未達到強制拆除的程度,董家後院房屋大董不具有利害關係,並據此裁定駁回了大董的起訴。大董亦是根據該生效裁定的指引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損毀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兩次起訴的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均不同,因此大董並不構成重複起訴。而縣政府關於該損毀行為屬民事侵權的主張,由於對董家後院的拆除是為了實施棚戶區改造工作,縣政府作為該棚戶區改造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應對拆除行為和其造成的損毀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縣人民政府在對董家後院進行拆除時造成前院大董房屋的損毀,屬於事實上的行政侵權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縣政府強制損毀董家前院西側房屋的行為違法。
本案中,大董的房屋並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但這並不影響他向縣政府主張侵權責任,因此,提醒廣大被拆遷朋友,千萬不要因為沒有產權證明而不敢主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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