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拆遷房屋和其他公益拆遷有區別嗎,有沒有補償標準
一、 地鐵拆遷房屋和其他公益拆遷有區別嗎?有沒有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拆遷估價機構在房屋估價時,要參照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定期公佈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評估。並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檔案中,並未對拆遷主體或徵收人的身份做區別規定,無論是如地鐵拆遷般的公益拆遷,亦或是普通的商業拆遷,都需要結合房地產價格評估表,計算被徵收人失去的權益價值並依照規定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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