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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提前到時間的條件

債權提前到期的條件:
一、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二、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借款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租金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以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即債權到期前禁止第三人向被執行人支付和被執行人支取,待債權到期後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債權提前到時間的條件

法律依據: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企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