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裡的利息要如何約定
我國法律雖然允許借款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但也對該借款利息作出了一些程度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超過了法定的限制就不受法律的保護。那麼,究竟民間借貸裡的利息要如何約定呢,這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利息如何約定才受保護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民間借貸裡的利息要如何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一)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二)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民間借貸利息如何約定才受保護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由於借款利息約定過高,致使債務人沒錢或者是不願意償還的情況。面對這些情況,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建議您最好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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