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是怎麼回事?
一、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是怎麼回事?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雖以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必要,但債權人撤銷權非為訴訟法上的權利,而為實體法上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法律通過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得債權人於請求權之外,還具有撤銷的權能,即使得債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權的功能。撤銷判決三種具體形式:
1、全部撤銷
2、部分撤銷
3、判決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的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是什麼?
關於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
1、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
2、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於其債權額度範圍內。
但也有人主張,由於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於通過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達到保全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結果。因此,其行使的範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其主張的範圍為限,而不是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撤銷權之訴的判決結果包括全部撤銷、部分撤銷及駁回請求等。撤銷權之訴部分撤銷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行為對債務危害不嚴重的時候,法院判令的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有區別的部分撤銷。撤銷權之訴是債權人保護自身債權,危害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如果債務人對判決不予執行,債權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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