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指的是什麼的
近年來,我國在科教文衛等各個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國家越來越重視公民的法律意識。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會因為一些原因和其他人簽訂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是擁有一定的權利來對抗另一方的,那麼其中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分別指的是什麼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在我國,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先履行抗辯權是針對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果另一方提出履行請求權,而其本身有很大可能不能履行合同,這時就可以使用該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有證據表明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時,先履行的一方擁有的中止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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