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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權是對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的保障。對於法庭所做出的判決,其中凡是有涉及損害個人利益的事項,當事人可向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庭對該項判決採取撤銷。

第三人撤銷權條件是什麼?

一、 第三人撤銷權的概念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二、 第三人撤銷權的提出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訟程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銷權訴訟之前,應對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做清晰的瞭解,確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規定,然後提前準備好有關訴訟需要的所有材料,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了第三人撤銷權條件一般是指提起訴訟者沒能及時出庭或者是法院給出的判決有部分甚至是全部錯誤的,第三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行使自己的撤銷權。當然,上述文章只是給大家一個參考,具體的事宜還應該諮詢專業的律師解答。

標籤: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