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信用卡怎麼還?
一、疫情期信用卡怎麼還?
法律上明確規定:對以下四類人員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如果不是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而導致的無法正常工作,建議為了自身今後的工作以及個人徵信不新增汙點(逾期記錄)些時候可以選擇最低還款或分期還款,這樣不僅僅可以降低還款額,對於個人徵信也不會有任何影響(在還款日前辦理最低還款或分期還款屬於正常還款)。
二、惡意透支的認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信用卡無法及時還款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對惡意透支行為進行認定,如果屬於正常的疫情原因導致沒有經濟收入而無法還款的,那麼是不屬於違法行為的,但涉及到故意不還的情況下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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