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屬性
先履行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同,因此另一方也因此不履行合同職責所產生的抗辯,此種抗辯有何特點,其意義和屬性有什麼不同,我來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屬性,可以依據此文進行區分,並且增加抗辯的瞭解其具有首要的地位。並能夠合理的抗辯自己是否有不履行合同的的違規違法行為。
一、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筆者將先期違約與預期違約作為不同的概念使用。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末屆至時,一方當事人明示或以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
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二、先履行抗辯權是負在後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權益的反映。
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後履行利益。後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條件。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對當事人來講,有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合同約定,買方於某年一月付款,賣方於同年六月發貨。此約定對賣方來講具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現,在於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資金及時間差去組織貨源。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貨。不供貨的原因,在於買方未付款。此種情況不能視為雙方違約,而應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抗辯權。履行合同條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有買賣合同的明確規定:“款到提貨”或“交款提貨”,在類似的規定中,順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現得不是很明顯。但一方履行與另一方履行之間的關係,卻十分明確。
三、先履行抗辯權是不同於合同解除權的救濟方式。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都是對違約的救濟(合同解除權還可因不可抗力的發生),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
第一,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並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則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徑直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純粹是單方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藉助對方的行為和意思表示。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於負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如因違約發生,屬被違約人(被違約人一般屬後履行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發生,則屬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就違約而言,因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則被違約人只能採用解除合同的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等待對方的履行。
第三、在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的場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節約合同成本,保證當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一方屆期未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事實上,對所有屆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適用解除的方法,因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違約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往往能使被違約人履約,最終實現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也可分兩步行使,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後,對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權,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
是一種可以解釋的法律條令,人們可以通過此文,發現先履行抗辯權的特點以及先履行抗辯權的意義。其實不然,先履行抗辯權是對弱方的一種保障,確保其合法地位,避免法庭等機關案件審理時玩弄是非,以及保障了合同雙方的各自權益,而不至於一方或者另一方出現不履行職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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