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同抗辯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在合同方面規定的事項是比較全面的,比如說抗辯權就是其中規定的事項之一,他指的是對於他人的請求權可以提出抗辯,那麼,雙方合同抗辯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合同方面的抗辯權必須是雙務合同的履行,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
一、雙方合同抗辯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著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裡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辯權消滅
(1)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後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為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後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為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生的事由,因為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後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後,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我們國家雙方合同履行的抗辯權當中包括三項內容,這裡重點給大家介紹的是不安抗辯權,如果說後履行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已經恢復了相應的履約能力的話,那麼不安抗辯權就消滅了,提供擔保的話,也是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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