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由債權人書寫有效嗎?
一、借條由債權人書寫有效嗎?
1、借條由債權人書寫不一定有效,是否有效不在於誰寫借據,所以一般來說是有效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在非自願,被強迫、被欺詐等的情況下的簽字可以認定無效。
2、借條只要滿足下列條款就有效: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①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②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2、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①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3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②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後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二、有效借條的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起訴
(一)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項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債權人起訴後被告缺席情況下的處理
債權人起訴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大多的情形下,借條都是有借款人來書寫的,或者是借條是被打印出來的。但若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由出借人來書寫借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書寫的時候,不得順手在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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