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出借條借款誰來還?
一、替他人出借條借款誰來還?
替他人出借條借款的償還情況具體如下:
1.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實際借款人不作為民間借貸關係中的債務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民法典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後,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2.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為訴訟當事人: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的人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其承擔還款義務。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應當另案處理。
3.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出借款項並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於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條和轉款賬戶的出具主體均是名義借款人,故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在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依法向實際借款人進行追償。
4.出借人的借款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的,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次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且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借款法律關係的認定並無影響,故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
5.借條上的名義借款人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詐騙取得的,名義借款人無須還款:借條上的名義借款人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詐騙支付借款的,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名義借款人無須還款。
6.名義借款人出具借條時明確披露借款系用於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屬於工程建設的實際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為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名義借款人作為工程專案負責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時明確告知借款系用於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屬於工程建設的實際受益人的,應認定工程承包方為實際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擔償還責任。
7.名義借款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地位的,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根據借款人指示將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辯稱其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證據證明的,不能主張借款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二、可以委託他人替寫借條嗎
可以委託他人替寫借條內容,但是簽字蓋章或者摁手印須自己親自動手。
對於代寫借條,要看其是否簽名或代簽,並摁上自己的手印了。誰寫的不重要,重要是有人簽名摁手印,承擔債務。只要有本人的親自簽名,沒有本人的手拇指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本人的簽名,是其它人代簽的,獲得了舉債人的認可,並且按上了自己拇指印,那麼也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借條一般來說,是需要由借款人親自書寫、親自簽名的,但也存在實際借款人由於生病等原因,無法親自在借條上籤署自己姓名等的合理的理由,此時就會出現讓他人代替自己書寫借條的情形,此種情況,代寫人是需要與實際借款人建立代理關係之後,才可以代替對方在借條落款處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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