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糾紛,管轄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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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若發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注意的問題如下:
1、先確定遺產。
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皁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為遺產並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
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式。
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應首先用屬於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後剩餘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後再清償債務,也可以採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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