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類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物證主要是“實物”或者“痕跡”,包括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實物”或者“痕跡”本身。
但具體應該包含三個方面:
一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來源的部分,一般表現為“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二是“實物”或者“痕跡”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現為“發還物品清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移送它案物品清單”(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移送它案)、“移交有關部門清單”(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穢物品等移交相關主管部門儲存處理)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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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什麼法院起訴借錢不還(一)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借條、欠條等合同中約定了去哪個法院起訴的,應該去約定好的法院起訴;(二)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去哪個法院的,您可以選擇到以下法院起訴:1、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經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