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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混同的原因是什麼

債權債務問題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是非常常見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只有企業可以存在債權債務,在個人之間也是可以存在債務債權的,只是當前人們對於債務債權還沒有明確的理解,不知道債權債務可能會導致什麼問題出現,那具體來說債權債務的混同的原因是什麼呢?

債權債務的混同的原因是什麼

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

當前社會關於大部分人和企業都會牽扯到債權債務問題,所以在生活中我們需要對債務債權有足夠的瞭解,出現什麼問題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去解決,債權債務的混同方面的問題,我們如果無法自身去處理的話。

標籤:混同 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