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條件是什麼?
相信大家對於“先抗辯權”這個概念感到很陌生,並不知道這個概念到底是什麼。其實“先抗辯權”是合同法其中的第六十七條,主要是闡述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聽了小編的簡單介紹,接下來今天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一下先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先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條件是什麼?
1、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絡,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者都是合同法中的條款,希望大家對應好相應的法律條款,關於先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條件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到這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有什麼不對也請大家指出,如果還有什麼不懂請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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