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債權轉讓書是什麼意思?
一、借條債權轉讓書是什麼意思?
借條債權轉讓書是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型別,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係與過錯。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準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二、債權轉讓的特徵是什麼?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債權轉讓的具體處理和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債權的合法性,以及當事人之間就有關轉讓達成的協議條款內容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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