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有哪些?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的財物的,應該及時歸還,不應獨自佔有。但有人會認為,誰撿到就應該歸誰。這種先佔想法是不對的,拾得遺失物與先佔是不同的。那麼,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資訊。
一、定義
(一)先佔
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先佔制度的價值在於:實現物有所歸,有利於物盡其用,同時它提供了一個關於私有財產起源的假說。
(二)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二、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
法律實務中,兩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證明佔有物是被人拋棄的還是遺失的,如何判斷要依據常理。如把破舊的電視機扔到垃圾桶裡,法官一般就認為是拋棄行為,但是一臺全新的電腦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會認為是拋棄。
(一)物件不同
1、先佔是對無主物的先佔,前提是先佔的東西處於無人享有所有權的狀態,比如你扔掉了一臺舊電視,這臺電視機就是無主物,撿垃圾的人見到這臺電視機,就是先佔。先佔之後,撿垃圾的那個人享有舊電視機的所有權,你不能再要回你的電視機。
2、拾得遺失物是不當得利的行為,遺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丟了遺失物,但仍然享有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無權佔有。比如,某人丟了一臺電腦,被你撿到了,此時電腦的所有權還是丟失的那個人的,他有權請求你退還,如果不還,他可以告你。
(二)依據常理
對於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劃分,這裡是看事實情況。
1、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訴,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主要在於物件不同,先佔是對無主物的佔有,而拾得遺失物中的遺失物是有主人的。因此,我們在拾得遺失物時,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己有。但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失主應予償還。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可以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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