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起訴被告聯絡不上怎麼辦?
一、 欠錢不還起訴被告聯絡不上怎麼辦?
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找不到人的情況下也可以強制進行。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麼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麼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債務人只是欠錢不還的,其實法院不能進行拘留,但是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符合法定情形的,涉嫌犯罪的,即可以被拘留。
二、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的可以起訴嗎?
對於不到兩年,還在訴訟時效內,顯然是可以起訴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聯絡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下,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而定,如果是故意躲債不還,那麼還要考慮會不會構成了詐騙的行為,對於這種情況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涉及到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那麼是可以向繼承人要求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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