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交不上房租,是否可以留置其財產
房客交不上房租 是否可以留置其財產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也就是說,留置財產應當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並有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也就是說,因其他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不能享有留置權。上述公司與房客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房屋租賃合同關係,因此,儘管房客拖欠房屋租金,但出租公司仍無權留置其財產。
雖然出租公司無權留置其財產,但並不是說,公司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其逃避債務。出租公司應當立即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法院對房客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這在法律上叫訴訟保全。如果時間非常緊急,甚至可以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再按法律途徑起訴房客。如果出租公司是第一家申請訴訟保全的單位,一般來說,出租公司的債權可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清償。如果房客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在出租公司處分財產時,其他提起訴訟的債務人可要求參與分配,但是分配財產的具體工作將由出租公司申請保全的法院負責。總而言之,出租公司應當儘快申請財產保全,進入訴訟程式,這樣可在分配該債務人剩餘財產時“佔據有利的位置”,至少能防止公司的債權全部“打水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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