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一、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1.首先公司得對自己公司的經營環節進行分析,看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對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預估,還有就是要對專門的借款進行專人化管理,長期疏於管理,不利於公司還款能力的估計以及不能及時上報給公司老闆公司的負債的相關資訊。
2.在借款的合同中不要忽略法律上的相關關鍵問題,關鍵地方一定要簽訂清楚,防止模糊不清的說法,以防萬一最後還款時出現了與合同上不一致的地方。
3.公司出現相關的財務危機時,不要以繼續合作為重點,暫時的放下還債,不然最後造成無法還款的能力需要通過破產清算還款,以及不能對借款存在的危機問題視而不見。
4.存在大量的負債無法近期還款的同時,不要習慣性的通過貸款來保持平衡,因為這樣最終會發現填平這個坑又掉進別的坑裡,最後往往損失的更加嚴重。
二、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債務的風險需要由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理,而且在簽訂債務時也要確定公司有還款的能力,確保能在規定的時效之內保障到自己的個人權益,不然就會導致公司的財務危機越來越重,所以,公司的管理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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