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
個人債務3.2W
代位權訴訟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上:代位權之訴的管轄法院為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原債之訴”後,又向同一個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之債”,受理“原債之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代位權之訴。
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上:代位權之訴的管轄法院為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原債之訴”後,又向同一個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之債”,受理“原債之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代位權之訴。
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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