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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行約定借貸合同有效期嗎

能自行約定借貸合同有效期嗎
借款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在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糾紛時才會涉及到這個訴訟時效的問題。借款合同上應有借貸雙方、借款金額、償還方式、償還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協議本身沒有期限之說。只要借款人違約,即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提起商業訴訟。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故對於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合同,應從每一次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分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同情況下的借款合同其有效期起算點是不同的,但有效期的時間通常為3年,同時也允許中斷、中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借款合同有效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