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 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 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三)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四)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五) 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民法典》第586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貸款合同中存在違法的行為的,就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不同的違約責任和有關後果,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違約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諮詢律師為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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