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離婚中家庭財產與債務性質
離婚的時候對家庭財產以及債務的認定是比較重要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對於家庭財產的部門則需要進行分割,而屬於共同債務的則需要夫妻一起承擔。到底如何認定離婚中家庭財產與債務性質?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如何認定離婚中家庭財產的性質:
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既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分出來。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來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於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
屬於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二、如何認定離婚中債務性質?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家庭財產不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是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所以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會比較麻煩。而對於離婚當中的債務問題,通常的做法都是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如果你還想了解離婚財產和債務該如何分割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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