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起到的擔保的作用是什麼?
在進行交易時,一般都會訂立合同的。但是在簽訂合同時甲乙雙方為了讓合同能夠更好地體現其價值,也為了合同能夠正常的執行此時最好的有擔保人對此合同進行擔保。但是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擔保人起到的擔保的作用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擔保人起到的擔保的作用是什麼?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保證合同之中,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
2、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保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三、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四、保證的方式是什麼?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起到的擔保的作用 有很多,其中最最重要的就是如果在債務合同中,一旦債務到期那麼債務人不能如期的履行債務此時就可以要求擔保人進行償還了。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擔保範圍,那麼擔保人就要承擔合同違約後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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