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追償權訴訟時效
保證人追償權
擔保追償權指的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完義務之後,擔保人享有的向債務人形使追索賠償的權利。但是追償權需要擔保人在承擔擔保的責任之後才可以行使這項權利。如果擔保人沒有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話,那麼就不可以行使追償權。
保證人追償權訴訟時效
行使追償權的時候還需要注意到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從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那一天開始算,期限為三年。根據第21條的規定,如果在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到期之後,擔保人對於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如果擔保人之前沒有行使自己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話,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也不能想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關於保證人追償權的其他規定
保證人在行使自己的追償權的時候需要首先保證自己的保證義務已經履行,其行使的追償權也不能超過自己的保證範圍。如果保證人只是償還了部分的債務的話,只能對於償還的部分行使追償權。如果是全額償還的話,可以享有全部的追償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法院已經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但是債權人沒有申報自己的債權,那麼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優先參加財產分配,並且提前行使自己的追償權。
當然,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後,保證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通知債務人,履行自己的追償權。如果保證人沒有通知債務人的話,就不能形使追償權,只能申請債權人返還不當的得利。如果屬於共同保證且保證人已經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話,有權向債務人形使自己的追償權或者可以要求其他剩下的保證人清償自己需要承擔的金額。對於債務人不可以追償的部分,需要共同保證人根據之前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攤。如果事先沒有對需要分攤的比例進行約定的話,不得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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