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並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於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鑑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特點
醫療事故鑑定的特徵.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鑑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鑑定機構的可能。
3、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鑑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鬆。
醫療事故的增多就導致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被需要,所以對於這一方面的需求就變得更為緊張,一個醫療問題,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涉及到多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對於事故的鑑定是必然的,只有鑑定的結果才能夠真正的影響到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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