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醫療事故鑑定必須強制做嗎?
一、法院起訴醫療事故鑑定必須強制做嗎?
不是必須要強制做。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權利。醫療事故鑑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於當事人。
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並無法律上熟先熟後的順序之分。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原告也選擇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只有在經鑑定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並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係。
二、醫療糾紛訴訟是否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一般的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法律適用、鑑定類別、賠償專案,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說,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為有利。
所以如果是一個醫療事故的案件進行了起訴,那麼法院他如果不會影響到判案,就不會要求當事人強制做醫療事故的鑑定,除非是這個案件,在判案的過程中,必須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來確認案件接下來的流程,那麼法院才會要求當事人雙方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而且醫療事故的鑑定也只是法院進行委託,由當事人雙方自己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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