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如何處理?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如何處理?
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要在重大醫療事故發生後的十二個小時內向當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雙方協商時,醫方應該要在結算後的七日內履行報告的義務,鑑定由雙方共同委託。評估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預付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在糾紛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沒有責任主動處理。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療方應該要在十二個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該要組織調查,確定醫療事故或者移送醫學會鑑定,醫療鑑定費由醫療方承擔。
二、重大醫療事故過失行為的注意事項
1、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式。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
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式的範圍。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採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鑑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除專屬於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式是沒道理的。
重大醫療過失的一般行為就是醫生在給病人診治的過程中應當進到的診治義務卻疏忽大意造成病人死亡或者殘疾,而且重大醫療過失案件民法並不調整,而是直接由《刑法》調整,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般《刑法》會追究相關責任醫生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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