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過度醫療追究刑事責任有哪些?
過度醫療會依據《執業醫師法》或者是《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刑事責任追究根據實際情況來定。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規定,“對醫德考核成績差者,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於嚴重違反醫德規範,觸犯行政規章及法律者,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過度醫療的基本特徵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過度醫療包括過度檢查和治療等,過度醫療在對病人的總體上是傷害的,對病人產生損害的,並且違法我國的《藥品管理法》的,會依法追究,一般來說會予以1萬-2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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