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的行政法規是什麼?
一、 醫療糾紛處理的行政法規是什麼?
醫療糾紛處理的行政法規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內容有:
第三條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複製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複製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後,再對後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病歷資料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二十五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託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委託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血站派員到場。
現場實物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現場實物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涉及到醫療糾紛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醫療糾紛事項所認定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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