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出示哪些證據屬於醫療事故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當事人如何積極主動的要求醫院賠償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分配原則。但是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和損失數額的計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
因此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以免滅失,一般來說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包括,病歷、檢驗單、處方及藥品、輸血輸液剩餘液、手術切除組織等一切可以證明醫療過程真實情況的材料。
1、患者病歷
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由醫生記載下了患者主訴的基本情況、醫生的查體、診斷和處理意見及處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影印或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是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2、檢驗單
檢驗單包括各種化驗單和醫療儀器的檢查結果等。由於目前醫學檢驗手段的發展,醫生的診斷越來越多地依賴各種檢驗和醫療儀器。這些檢驗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對檢驗結果反映的異常情況未予重視,或者有疾病未能檢驗出,造成漏診、誤診都屬於醫院方的責任。
3、處方及藥品
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儲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餘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
4、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包裝袋
輸血輸液在臨床上容易導致患者的不良反應,一旦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或引發了醫療糾紛,患者要注意儲存輸血輸液剩餘液或其包裝袋,以便日後送交有關部門檢驗。
除此之外,手術患者組織切除物等也是處理醫療糾紛時的有利證據。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自己協調解決,借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應該會去相應的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可以作為賠償的標準。
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如果想要獲得相對應的賠償,那麼在案件起訴的時候就需要勝訴,而勝訴最關鍵的就是證據,所以說在這個時候準備證據是很有必要的,將涉及到案件的所有資料都準備好就可以了。
-
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一、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書之日起...
-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管轄權怎麼確定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管轄權怎麼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
-
醫院誤診是否有過錯要咋樣判斷
律師解析:1、責任性誤診,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在臨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採集病史和檢查檢驗程式,醫生必須遵照執行,結合各病例的特點,認真完成診斷工作,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誤診。常見的責任性誤診錯誤有下列幾種:採集病...
-
如何界定是否屬於故意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