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處罰標準是什麼?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裡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如果導致他人死亡是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是醫護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於判刑的時間是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確定,越複雜的案件所需要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二、醫療事故致死賠償的標準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物件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對醫療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是醫患雙方都不願看到的情形,如果發生的話,患者家屬應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過失致死的情況,如果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此時我們也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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