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費承擔原則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過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堅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一、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專案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
按照我國司法鑑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鑑定,屬於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
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
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二、鑑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
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鑑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
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鑑定費的,可以檢視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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