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單位可免責的情況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醫療單位可以免責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
如果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所引起,則應免除醫療單位及其醫務人員的賠償責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之一,醫務人員也有醫療過失的,則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2、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中,由於一種疾病而引發的另一種或另幾種疾病。一般情況下考慮到並採取相應措施,但不可避免的併發症才可以免責。對於可以預料的、可以避免的併發症,如果醫務人員未預料到,沒有避免,主觀上有過失,則併發症就不是免責的事由。
3、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的主要特徵: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沒有過失,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單位事醫務售貨員難以防範的。對於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損害後果應免除責任賠償。
醫療意外常表現為: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手術,手術後發生粘連等影響生理功能;
在診療過程中發生難以預料的突變,病情危重,在搶救過程中發生殘廢或術後出現後遺症;
在診療過程中病人體質低下或患有潛在性疾病,手術後發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繼發性感染;
在診療過程中,病員屬特異質體質,目前醫療科學技術尚難以解決發生的損害等等。
損害事實是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主要構成條件,如果沒有造成病員損害,儘管診療護理上有錯誤,也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及醫務人員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醫療診斷活動中,就會出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情況,在這在情況下,患者一方只會一味的找醫護人員或醫療機構的責任,要求其進行賠償。當然,如果責任在他們的話,那麼應該他們賠償。但如果是因為上述3種情形之一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話,這個時候醫療單位可免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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