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被改如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一、病例被改如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鑑定機構做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醫療事故爭議中推定醫院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事實上,在醫療事故爭議中,只要有證據證明醫院修改的病例,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是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的,修改病歷是違法的,原始的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患者極其家屬有權利第一時間要求檢視並複製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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