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鑑定中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在現代化的發展下,我國醫療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已逐漸得到人們的重視與關注,但在實際鑑定過程中,醫療損害責任仍會在一定程度上給醫療糾紛帶來諸多的困難,從而阻礙醫療領域的發展。下面本站主要對醫療損害責任鑑定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加深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與理解。
(一)雙方當事人提出不同鑑定方式時出現法律空白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當醫患雙方就同一糾紛提出不同鑑定方式時該如何處理,而出於不同的訴訟請求,醫方和患方往往會選擇不同的鑑定方式,這不僅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了麻煩,同時也給法官出了一些難題。這時法院面臨的情形可能有下面幾種:第一,決定只做醫療事故鑑定;第二,只做醫療過錯鑑定;第三,兩種鑑定同時進行;第四,先做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不是醫療事故再做醫療過錯鑑定。而無論法院作出哪一種決定,都可能會讓未被法院認同的鑑定申請一方對將來的鑑定結論產生心理上的不信任或者不服從。
(二)現行“雙軌制”導致賠償“二元化”結構
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選擇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方式,那麼賠償標準則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如果當事人選擇的是司法過錯鑑定方式,則賠償標準就應該按照最高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標準賠償。兩者的賠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差距很大,於是,同一醫療糾紛卻得到不同的賠償數額,導致賠償“二元化”結構。
(三)存在著公信度問題,有“自我鑑定”之嫌疑
醫學會實際上是一個官方色彩很濃的學術組織,是在政府指導下開展工作的。通常情況下,醫學會的成員也就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醫學專家庫的成員常常具有雙重身份,導致實質上是“自我鑑定”的模式,其公信力較差,也正因如此,司法過錯鑑定制度才應運而生。此外,專家鑑定組對鑑定結論實行集體負責制,而集體負責制的根本問題就是無法追究個人的責任,也就出現了在法律上可以追究責任而在實際上並不能追究任何鑑定人的責任的現實狀況。
綜上所述,通過對醫療損害責任鑑定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使人們對此問題具備了更加深刻的認識,進而也有利於人們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改善。此外,為了更好地解決相關問題,人們也可以及時向本站進行一定的諮詢,以更好地處理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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